再論儒法國家構成中的“結構性條件”——兼評《東周戰爭與儒法國家的誕共享會議室生》
作者:伊衛風(東南政法年夜學行政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來源:《原道》第33輯,陳明、朱漢平易近主編,湖南年夜學出書社,2017年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臘月初一日己酉
耶穌2018月1月17日
內容摘要:趙更始傳授《東周戰爭與儒法國家的誕生》一書大批篇幅是對東周戰爭的詳盡剖析,而對社會的結構性條件若何培養國家權力一元獨年夜的最終結果鮮有明確論述,在應用曼的權力類型學說時也疏忽了中西語境差別。本文重要針對趙更始傳授關于儒法國家構成的解釋,以具體的歷史語境為根據,嘗試剖析一元獨年夜的儒法國家的權力構成邏輯。趙在《東周戰爭》一書中以歐洲中世紀為參照對象,認為從東周戰國到秦漢一統的轉型中社會多元氣力發展單薄,從而形成了國家權力一家獨年夜的儒法國家的誕生。回到中國的歷史語境,本文發現意識形態權力、軍事權力、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在戰爭的推動下都獲得了相應的發展,但政治權力與其余三種權力之間并不在統一平臺上發展,而是以其余三者隸屬于政治權力為條件的發展,恰是這種隸屬關系形成了國家權力的一家獨年夜。
關鍵詞:結構性條件;隸屬關系;一家獨年夜;儒法國家;
趙更始傳授在《東周戰爭與儒法國家的誕生》一書中,以戰爭為切進點,應用統計剖析方式,借助東方的社會學理論,闡述了從年齡戰國到秦漢一統的社會轉型。作者國際化的視野、清楚的思緒和敏銳的洞察力使該書讀起來線人一新,其扎實的學術才能更是青年學人的榜樣。
作者開篇羅列出帝制中國的七個特征:帝國政體的連續性、科層化的文官軌制、強國家傳統、武將無力干預政事、異族被漢化、當局對宗教的寬容態度、商人被消除在政治之外。盡管這些特征在分歧時期和地區表現分歧,卻切切實實地存,是以作者給出了一個整體性的解釋,“年齡—戰國時代的封建軌制導致了諸侯列國之間頻繁的部分性非摧毀性戰爭;這些戰爭驅動型沖突安慰了該時期各個社會領域的發展。但是,由于該時期中國社會的其他氣力發展單薄,社會的多元化水平很低,由戰爭而催生的軍事權力、意識形態權力和經濟權力的發展最終均為國家所把持;國家權力的一元獨年夜為儒法國家的構成開辟了途徑,并限制了日后兩千多年來中國社會歷史發展的標的目的。”[1]基于該結論,作者對東周戰國到秦漢一統的社會轉型進行了論證:把年齡—戰國的歷史劃分為三個階段,爭霸時期(前770-前546年),轉型期(前546-前413年)和全平易近戰爭時期(前419-前211年)。爭霸時期的各國為了在戰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采取了東西感性主義的改造辦法,趨利棄禮,作戰才能年夜幅改觀,最終構成了四年夜戰區,東有齊國,西有秦國,北有晉國,南有楚國,分別雄據一方。為了治理通過戰爭獲得的領地,諸國采取了二次分封或郡縣科層制的辦法。那些采取分封制的國家經過一段時間后國內貴族勢力做年夜,危及甚至代替君主,例如三家分晉和田氏代齊,引發瑜伽場地了封建危機。鑒于郡縣科層制國家的發展敏捷,其他國家紛紛效仿,從而開始了一波又一波法家主導的改造風潮,給各國勢力范圍的從頭洗牌創造了機會,即為全平易近戰爭時期。相較而言,秦魏兩國實力強年夜,先后吞并其他小國;但魏國地緣政治上的晦氣原因使它無法與秦國對抗,最終由秦國實現了統一的局勢。又由于秦帝國將本身的統治基礎樹立在戰爭時期發展出來的嚴酷的管理技術上,因此具有高度不穩定性,勢需要被政治權力與意識形態權力耦合的儒法國家取而代之。
為夯實本身的結論,作者屢次指出:“戰爭驅動型競爭導致中國出現了國家權力不受任何社會氣力制衡的局勢”(第3,7,21,148,150頁等)。但作者并不是說戰爭驅動型競爭是一元獨年夜的儒法國家產生的緣由,而僅是動力:“戰爭是效力導向型發展的引擎,可是它卻未必是塑造其他主要的、波折反復的社會變遷的重要氣力。”(第30頁)決定儒法國家構成的最基礎緣由是社會的結構性條件:“盡管戰爭驅動型沖突/競爭為年齡—戰國時代的社會發展供給了動力,這種沖突的軌制化情勢和走向及其最終形態卻是由當時存在的、具有必定內素共享會議室性質的結構性條件——政治權力、軍事權力、意識形態權力與經濟權力之間的關系——所決定的。”(第29頁)作者開會議室出租篇也特別強調:“由于當時中國社會所具有的特別的結構性條件,這一推動社會演進的戰爭氣力最終為國家所馴服。”(第2頁)
問題在于,全書的三分之二篇幅都是對東周戰爭的詳盡剖析,而社會的結構性條件若何培養國家權力一元獨年夜的最終結果,作者鮮有明確論述;別的作者應用曼的權力類型學說時,疏忽了中西語境差別,即在歐洲中世紀四種權力類型之間的彼此制約,乃是由于它們處在統一平臺上;在中國語境下這四種權力從一開始就存在著隸屬關系,這對儒法國家的構成產生了最基礎的影響。基于此,本文將以具體的歷史語境為根據,嘗試剖析一元獨年夜的儒法國家的權力構成邏輯。
一、“結構性條件”的含義
作者關于結構性條件的理論淵源取自曼的社會權力類型學說,“筆者采取了曼對社會權力的四種來源——政治、意識形態、經濟和軍事——所作的分類,此外還接收了他對權力網絡所具有的復雜穿插、不斷變化的性質的懂得。”(第28頁)作為東方有名的社會學家,曼在其專著作中明確指出,“社會權力的四種來源——意識形態、經濟、軍事和政治——從最基礎上決定了各個社會的結構。”[2]它們在人類社會的變遷中起著關鍵感化,“活著界歷史的偶爾時刻,它們能決定性地改革社會生涯。但凡是它們是與其他權力來源結合,配合起主要感化。偶爾它們則遭到其他權力來源的決定性改革。同樣可以說,一切的權力來源都是在歷史記載中來來往往,進進出出。”[3]這四種氣力的協力決定了社會歷史發展的標的目的,“由于它們也彼此交織在一路,是以也無法說哪一種具有終極重要性。”[4]曼同時也批評了單一性地解釋歷史發展的種種理論:“世界歷史的發展已經發生,但它不是‘必定的’,不是一種‘世界精力’的有目標的小樹屋結果,不是‘人類的命運’、‘東方的勝利’、‘社會的進化’、‘社會的分化’、‘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必定牴觸’,或其他自啟蒙運動以來反復興起的那些‘真正偉年夜的社會理論’的種種說法的結果。假如堅持一切這些啟蒙運動以后的觀念,‘從裡面’來考核歷史,那么只會導致理論上的掃興:歷史似乎不過是一系列不該發生的工作。”[5]從曼的論述中可以明確地看出,這四種權力的彼此發展培養了社會歷史進程。由于沒有任何一種氣力擁有絕對主導位置,強年夜到可以疏忽其他氣力的存在,因此彼此才幹達成妥協與一起配合,歐洲中世紀最后產生的工業資本主義、平易近族國家和代議制當局恰是得益于上述結構性條件的彼此制衡。在這個意義上,趙更始傳授所說的社會的結構性條件是指意識形態、經濟、軍事和政治四種權力類型,“筆者把曼所提出的四種權力網絡的來源看作結構性條件,它們直接被上述沖突或競爭所塑造,同時又反過來塑造這種沖突或競爭結構的性質、發展過程及其結果。”(第28頁)
回到中國的具體語境,這四種權力作為結構性條件若何促使戰爭驅動型沖突/競爭最終發展為國家權力一元獨年夜的結果,作者并未進行相應的論證,而是進行了比較,“眾多學者都留意到中國年齡—戰國時期和歐洲中世紀在社會演變上的許多類似性,可是在歐洲,類似的社會演變導致了工業資本主義、平易近族國家和代議制當局的產生,而中國在秦國統一全國之后至整個西漢時期,卻慢慢構成了一個政治權力與意識形態權力合二為一、軍事權力為政治權力所駕馭、經濟權力在社會政治生涯中被邊緣化的儒法國家。”(第7頁)為何中國會產生這樣的結果?本文認為,從東周戰國到秦漢一統的轉型過程中,意識形態權力、軍事權力、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在戰爭的推動下都獲得了相應的發展,但這四種權力并不在統一個平臺上發展,而是以經濟權力、軍事權力和意識形態權力隸屬于政治權力為條件的互動發展,這才是解釋國家權力一元獨年夜的關鍵地點。
二、政治權力的主導性
作者對政治權力與意識形態權力的互動關系有過明確地論述。“不難看出,在各類世界宗教中,孔教似乎是獨一的專門為國家統治而設計的一套意識形態體系。儒家學說的這一特征使政治權力(國家)與意識形態權力(孔教)之間結成了彼此依存的共生關系。在戰爭不再是推動中國晚期歷史向前發展的引擎之后,這種由政治權力與意識形態權力耦合而成的儒法政體在中國歷史上表現出了超乎想象的彈性和活氣,同樣,也恰是這樣的一種關系才導致了中國歷史其他各項形式的構成。”(第166頁)從歷史現實來看,這樣的論斷誤解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因為政治權力與意識形態權力并不在統一平臺上,是主從隸屬性的互動。
儒家意識形態權力的載體是儒生,準確地說是權要儒生,而非平民儒生。儒生士年夜夫通過察舉以及后來的科舉進進政治權力的內部,成為其組成部門,同時也把士人的文明特征來了進來,“士年夜夫之所謂‘一身二任’,實際上構成了一種新產物;從另一些方面看,‘官員’和‘文人’這二者又是有機地融會在一路的。士年夜夫不僅涉身于純粹行政事務和純粹文明活動,還承擔了儒家正統意識形態。”[6]那些沒有進仕的儒生舞蹈教室因與政治權力沒有交集而難以影響它,況且他們年夜都以進進政治權力為最基礎尋求,即“學而優則仕”。儒家士年夜夫作為文人,所供給的意識形態權力家教能夠正當化政治權力的獲取與傳承。儒家經典《禮記·禮運》中的“年夜道之行,全國為公,選賢與能”表白政治權力具有“公”的屬性且歸有德者擁有,《周易·革》中的“湯武反動,順乎天而應乎人”供給了獲取這種“公”權力的符合法規方法。由于政治權力“公”的屬性,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湯武反動”的方法獲取它,所以防止得來的權力不被革失落而能傳承才是問題的關鍵地點。
從歷史現實看,漢代替秦是天命所歸,但漢獲得的政治權力也會以同樣方法被革失落,若何才幹保證權力被符合法規地傳承?儒家士年夜夫把宗法制中的孝道引進政治權力的傳承中,從而順利地解決了這一難題。政治權力的兩個分歧稱謂——皇帝與天子,體現了分歧的政治效能,“即‘皇帝’用于六合鬼神,而‘天子’則用于以祖先神靈為首的地上的諸神靈。”[7]皇帝的稱謂表白政治權力是天命所歸,因此與上天擬制了“父子”關系;天子的稱謂表白與祖先血脈相連。皇帝對上天行孝,天子對祖先行孝,兩種分歧性質的關系因孝道交匯在一路。祖先曾通過“湯武反動”符合法規地獲得了上天賦予的政治權力,后代基于孝道通過血緣繼承了它,從而實現了政治權力符合法規獲得與傳承。“作為授命者的皇帝,對于天而言處于子的立場,對于父或祖先而言處于子孫的立場。皇帝=天子對于天與創業者都處于子、孫立場,則通過圜丘祭奠禮儀這種皇帝所特有的孝之實踐,就揚棄了全國的絕對公個性(‘全國乃全國之全國’)與私家血統道理(‘全國乃高祖(太祖、太宗)之全國’)之間的牴觸。冬至交流南郊祭天的祝文中,天子對昊天天主自稱‘嗣皇帝臣某’,對太祖、高祖自稱‘孝曾孫天子臣某’。在這樣的自稱情勢中,來自于天、作為皇帝的王權與來自于私家血統道理、作為天子的王權是并存的。在一個身體之中揚棄了分別來自于天與創業者的兩個王權的,恰是祭天禮儀中的孝之實踐。”[8]舉行這種祭奠活動時,不僅湊集了權要集團各個層級的成員,還有外國使節團的成員,旨在展現政治權力獲得與傳承的符合法規性。顯而易見,權要儒生供給的意識形態對政治權力構成了制約。
除了意識形態上的制約,權要儒生也能夠“以權力制約權力”。儒生進進政治權力之后,因職能分工導致政治權力分化為皇權與相權的二元格式。天子統領王室,宰相掌管當局;皇權與相權之間既彼此制約,又彼此依賴;天子要依附宰相來管理全國,宰相則借助天子表達政令的正當性;天子不克不及為所欲為,宰相也不是有恃無恐;“君權可以隨時減弱(漢武帝)以致廢黜(如明太祖)相權,但它不成能毀滅整個權要軌制。權要軌制是帝國管理所必不成少的一條行政機器,沒有這套機器君權自己即無法發揮感化。”[9]由此可見,權要儒生的雙重成分對政治權力產生了雙重制約,一方面是意識形態上的,另一方面是現實運作中的。但這兩種制約的方法都是以儒生進進政治權力內部構成君上臣下的隸屬關系為條件的。一旦權要儒生被罷黜而脫離了政治權力,這種君上臣下的隸屬關系也就終止了,其對政治權力的制約也就掉往了安身之地。與傳統中國最基礎分歧的是,歐洲中世紀意識形態權力的載體——教會——并不隸屬于政治權力,而是完整獨立的,所以才會與政治權力在統一平臺上構成彼此制約的關系。
三、軍事氣力也受制于政治權力
作者解釋軍事氣力的感化時指出1對1教學,“秦國在統一中國之后對它囊括全國的組織才能的有用性以及它在全平易近戰爭時期發展出來的一套嚴酷的統治手腕過于自負。同時,由于有著長期戰爭中逐漸練就而成的超乎強年夜的科層體制和軍事氣力,其他社會氣力于是就掉往了對帝國當局權力的制衡才能。”(第149頁)這個說法同樣誤解了軍事氣力與政治氣力之間的關系。
從歷史現實看,軍事氣力同樣受制于政治氣力的把持。軍事氣力的載體重要是兵與將,此二者同樣隸屬于國君。東周戰國時期,“各國似乎都行軍國平易近主義;雖不見得人人當兵,起碼國家設法鼓勵每個男人往當兵。”[10]國君為了壯年夜軍事實力,甚至采取軍功冊封的激勵機制,這種做法在秦國最為風行。對于軍事將領,國君不僅施加了君臣之義的觀念約束,還有專門的軌制化規制,例如信陵君竊符救趙的例子就充足說明了這一點。趙國遭到秦國的攻擊而墮入危難,丞相平原君的老婆是信陵君的胞姐,因此向魏國求救。秦國料定趙國必有此舉,于是威脅魏安釐王不得援手。信陵君想收兵救趙卻無權調派軍隊,最后只能盜取哥哥魏安釐王虎符來調兵遣將。拋開此中的文學虛構,制約軍事權力的“虎符”軌制是無須置疑的。普通來說,國君任將時會把虎符的左半交給將領,右半本身存留,調兵遣將時須把虎符的擺佈兩半合榫(稱為“合符”)才幹失效,沒有虎符天然無法調派軍隊,但特別情況如狼煙報警時除外。由此可知,政治權力對軍事權力的把持在東周戰國已有先例,并為后世所繼承。
秦漢一統之后的兵役軌制,再次表白政治權力對軍事權力規制。“寓農于兵”的國家政策是針對通俗兵士的。普通來說,男人二十三歲服兵役,因為男人二十歲成丁,即可以獨立從事農業勞動。“三年耕,有一年之蓄”,就是說年年豐收未幾見,年年災荒同樣未幾見,那么連續耕種三年就有一年儲蓄。這一年即便不勞動也足夠家庭生涯,于是騰出生為國家退役。當時的勞役有三:“一種是到中心作‘衛’兵,一種是到邊郡作‘戍’卒。一種是在原處所服兵‘役’。”[11]衛兵的退役刻日為一年,來回旅費都是中心補給,平時生涯也不花錢;戍兵的刻日普通只要三天,卻自行承擔差旅價格,因路途遙遠而花在路上的時間甚至比戍邊還要久,于是有了一種變通的做法:花錢代戍。應戍邊的人若不往戍邊,須依照一天一百個錢的標準補償給當局雇人戍私密空間邊,受雇者天然獲得這筆價格;役是處所軍事首領都尉每年秋天在農閑時節召集壯丁操練一次,為期一月,以便國家有事時可以臨時召集。為國退役時農人為兵,退役結束后兵勇變農。是以,“寓農于兵”的國家政策直接規定了農人當兵的義務,將通俗兵士納進政治權力的管轄之中。軍事將領在東周戰國隸屬于國君,年夜一統之后成為天子的屬官,在中心與處所分別為太尉和都尉,同其他權要儒生一樣奉行君上臣下的行動準則,因此絕對沒有能夠獨立于政治權力。職是之故,從東周戰交流國到秦漢一統,軍事氣力明顯都遭到政治氣力的把持,并且臣服于政治氣力。從政治權威的角度看,有用地把持軍事權力,既能滿足國家平安的需求,又能避免武人握權的危險,更不會增添財政負擔,于是有學者把軍事氣力的這種發展形式稱為“無兵的文明”。[12]
四、當局監管下的“經濟權力”
在作者所說的結構性條件中,“經濟權力”是一個令人費解的說法。不成否認,“戰國時代隨著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城市確已比較繁榮,而城市中的工商業,也就成為經濟的一個主要組成部門了。”[13]從而出現了端木賜、陶朱公、白圭等富可敵國的名商巨賈,商人呂不韋還深度參與到秦國政治之中。秦漢一統后,《史記·平淮書》上也記載了漢初工商業繁榮的氣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成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滿露積于外,至腐敗不成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而乘字牝者,儐而不得聚會。”這種經濟繁榮可以歸因于當局對個人空間山澤的束縛,“山舞蹈場地澤本為禁地,至戰國而逐漸公開,此種辟山澤之虞,已不為封建貴族封君特設御用之職,而變為社會不受拘束工商業之重要憑藉,此實中國現代社會劇變一要項。換言之,此便是社會新商人階級中突起也。”[14]靠冶鐵發家的孔僅致富數令嬡,曹邴氏則富至巨萬,靠鬻鹽發家的東郭咸陽絕不遜于前二者。孔僅、東郭咸陽、桑弘羊還是以被漢武帝授官,東郭咸陽官至年夜司農,桑弘羊則為御史年夜夫。但是這些商人在政治上獲得的勝利并不克不及說明經濟權力的發展,因為呂不韋、桑弘羊等人進進政治權力的內部,像權要儒生一樣都是在為政治權力服務,而非維護商人階層本身的好處,其與歐洲中世紀獨立的商人階層完整分歧。是以,無論是東周戰國還是秦漢一統,政治權力都能輕而易舉地把持商人階級,迫使他們為國家貢獻氣力,就連作者都承認,“棲身于儒法政體之中,中國的商人階級既無維護本身好處的權力基礎(像中世紀歐洲那些自治性商業城市中商人所做的那樣),亦無明確表達和捍衛本身權利的意識形態依據。結果是,中國的商人總是設法在儒法政體的框架之內通過個人道的活動來爭取本身的權力,而這種個人的行為和戰略最終只能進一個步驟鞏固國家的權力。”(第10頁)
假如把經濟的范圍擴年夜到農業領域,會發現同樣遭到政治權力的干預。戰國時代風行著一個很是淺顯的事理:勤農可以增強經濟氣力,習戰所以進步軍事氣力,因此秦國走的恰是“獎勵農耕和軍功立國”的途徑。秦孝公時的商鞅變法,通過“教學墾草令”“鼓勵耕織”及“獎勵軍功”等辦法來發展農業和軍事實力,“衛鞅一派的法家也提出了重農抑商的主張。他們為了富國強兵,鼓勵國民從事農業生產和參與戰爭,反對國民往當游士、商賈和手工業工人。”[15]秦國不僅奉行斯巴達式的軍聚會場地事化方針,並且主張全平易近皆兵,還通過接收外來勞動力的方法彌補全平易近皆兵對農業生產形成的損掉,“秦國的農平易近在服兵役時便成為兵士。依照戰功行賞晉爵進步了他們的社會位置,使他們處于一種介于真正的貴族和舊時依靠于封建領主的農奴之間的位置上。同時,秦國還是私密空間獨一一個充足而系統天時用公田吸引外來勞動力、從而促進往昂過農業生產增長的國家。商鞅主導的戰略思惟,就是把秦國本國的勞動力解脫出來,使他們能夠到秦國之外征戰,讓外來的勞動力取代他們從事生產。”[16]秦國的政策產生了傑出的后果,最后能統一六國也是道理之中,並且秦國的發展途徑給后世留下了嚴重影響,“流風所被,至漢時關西諸郡‘婦女猶戴戟操矛,挾弓負矢,’足見商君‘壹賞’‘壹教’之勝利。”[17]會議室出租
政治權力對農業的把持還體現在制止危及農業生產的相關活動。戰國時代的法家主張“其工商之平易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財,蓄積待時,而牟農夫之利”(《韓非子·五蠹》),這種思惟在秦國獲得了嚴格奉行。秦漢之后的山澤開放導致巨賈巨賈大批出現,此效應吸引了大批農人參加行商行列,從而影響了農業生產,尤其是糧食生產,“是以,漢朝最主要的政治家之一賈誼上了一份奏折,提請天子留意,有愈來愈多的農平易近轉而從事非生產性的第二職業,重要是商業活動。賈誼認為,為了確保糧食儲備,必須促使人們前往農業,以加強農耕生產。”[18]糧食的生產會直接影響的國家實力,是以“從農業和食品的觀點看來,秦統一中國后的主要辦法瑜伽教室是貫徹法家理念,將農業與食品生產置于優先位置,并視為增強國力的關鍵。”[19]為了保證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一方面下降農業稅,另一方面進步商業稅,并對某些特別能贏利的行業實行壟斷性的當局官營,例如漢武帝時期的“鹽鐵官營”,其目標恰是基于政治把持的考慮,“‘重農’為什么要‘抑商’?深層的緣由在于:商業取利較農業不難;商業的流動性會增添國家管理本錢;更嚴重的是商人‘以末致富而以本守之’,商業利潤用來購買地盤,惹起地盤兼并導致掉地農平易近揭竿而起,從而威脅國家政治穩定。所以,‘重農抑商’勝利地保護了農業的同時,也勝利地克制了平易近間商業的發展。”[20]
由此可知,無論是工商業還是農業,經濟權力的發展自始至終完整被政治權力所主宰。就工商業而言,商人階層不僅沒有獲得主流觀念的認同,並且也從未獲得過獨立的政治位置,作者對此也完整承認,“中國商人階級氣力的懦弱,還使得諸侯列國沒有碰到幾多抵禦就輕而易舉地實施了種種剝削商人的權力及其財富的政策;與歐洲的情況相反,諸侯列國可以不依賴商人,僅憑借國家機器把農業生齒嚴厲地組織和把持起來,通過“胡蘿卜加年夜棒”的辦法,即可迫使他們進行生產并為國家戰爭供給兵員和價格。”(第127頁)由于農業是政權的基礎地點,所以政治權威殫精竭慮地制訂各種地盤軌制和稅收軌制,其意圖顯而易見。
五、特別類型的政治權力
作者以曼的理論為依據,認為社會的結構性條件包括政治、經濟、軍事和意識形態四種權力類型,并以此來剖析東周戰國到秦漢一統的轉型。進交流進具體的歷史語境后會發現,俠客作為一種特別的權力類型,很難歸進上述四類中的任何一類;但在某種意義上,這四種權力的特征又能在俠客身上獲得分歧水平地體現。
年齡戰國時代,戰事頻繁引發尚武好勇之風,“儒以文亂法,俠以武違禁”(《韓非子·五蠹》)說的就是這種現象。但是韓非子的說法中未能區分軍人與俠客,司馬遷后來點出了兩者的差別,“今游俠,其行雖不軌于正義,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己諾必成,不愛其軀,赴士之困厄,既已生死逝世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史記·游俠列傳》)據此可知,好用武力者并不見得都是俠客,也能夠是歹徒或莽夫。“但我似乎只能說俠出于軍人階層,但不克不及說但凡軍人都可以稱作俠。聚會場地嚴格言之,俠是軍人中最具典範性并將軍人品德發展至最高程度的人。”[21]換言之,只要信守承諾,急人所難,為別人誕生進逝世卻不誇耀本身好事的人才被稱為“俠”,因此司馬遷用“仁、義”等詞贊揚他們的行為,“救人于危,振人不贍,仁者有乎!不既信,不倍言,義者有取焉!”他們中有出生貴族的戰國四令郎,即趙國的平原君,楚國的春申君,魏國的信陵君和齊國的孟嘗君,被稱為“卿相之俠”;也共享空間有教學場地布衣出生的朱家、王公、田仲、劇孟、郭解等,被稱為“平民之俠”。太史公似乎加倍偏愛后者,不吝筆墨地記錄他們的事跡,尤其他們遭到社會擁戴的情況。“俠以武違禁”說明他們與軍事氣力具有某種關系,但是俠客的強年夜勢力讓政治權威極其不安。在戰國時代,俠客受有錢者或有權者招致周游列國,“游俠”之稱由此而來。秦漢一統后,舊貴族被崩潰,俠客也就不再周游四方,但太史公仍沿用了先秦“游俠”舊稱。不過他們的勢力相較之前加倍壯年夜,“平民游俠劇孟、郭解之徒馳騖于閻閭,權行州域,力折公侯。”足見其影響力已經遠遠超越當地,甚至威脅到處所的政治權威;朱家雖身居魯地,但“自關以東莫不延頸愿交”;郭解本居于軹縣(今河南濟源一代),后自願遷徙茂陵之后,“關中賢豪,知與不知,聞聲爭交歡”;劇孟的母親往世之時,竟有上千輛車來送葬;寧成在處所行俠,勢頭蓋過了郡守;灌夫還卷進到魏其侯竇嬰與武安侯田蚡的政治沖突中,這些足以說明俠客的勢力已經遠遠超越了宗族、親戚和鄉黨的范圍。(《史記·游俠列傳》)“力折公侯”并非真的要對抗政治權威,只是俠客積攢起來的社會認同足以令政治權威覺得擔心。“‘游俠’的勢力這般浩蕩,社會基礎又這般深摯,他們天然是執政的新貴族所必須爭取的對象。但‘游俠’的活動加深了王、侯、將、相之間的黨派決裂,極晦氣于統一皇權的伸展。”[22]
除了讓政治權威覺得不安之外,俠客還在意識形態上贏得了社會支撐,因為他們以實現正義為己任,“當愚人們忙于彼此爭論,并盡力讓封建統治者轉變成受人敬佩的思惟方法時,俠客們則親手實施正義,并認為有需要懲罰錯誤的行為和幫助窮人及被壓迫者。”[23]恰是是以,底本以武違禁的俠客就具有了某種品德品質,“由于內在正義和公平的品德需求,驅迫著我們,于是,在歷史的進程中,我們覺察到那些能夠體現、能夠完成正義的偉年夜人格——俠。共享空間”[24]假如把正義視為一種每個人都需求的“1對1教學公共產品”,通俗人既可以通過當局的法令獲得它,也可以借助俠客的氣力獲得它。但對通俗人來說,國法有時無法保護本身或依附國法要支出極年夜的代價;俠客急人所難卻不矜其能,因此會選擇俠客來解決問題,郭解替身排憂解難就充足說明了這一點。假如人們構成了路徑依賴廣泛訴諸于俠客而放棄王權,對于政治權威的符合法規性無疑是一個致命打擊。從俠客遭到擁戴的情況看,以及太史公不吝筆墨地以“仁義”贊譽他們,足以證明俠客所供給正義的“公共產品”較政治權威供給的更有市場。是以,秦漢以來的政治權威不單不贊揚俠客實施正義的行為,反而在必定水平強烈打擊這種行為,就是要打消他們與政治權力之間在意識形態上的競爭優勢。俠客經常會仗義疏財,“‘游俠’由于‘疏財’之故,往往弄得‘家無余財’。”[25]因此當郭解被請求遷徙時說“貧不中訾”,即沒有達到遷徙的資產標準,能夠也是實情。
綜上所述,政治權力、軍事權力、意識形態權力和經濟權力在俠客身上都能體現出來。但關鍵問題是,俠客作為一種組織氣力并不像軍事權力、意識形態權力和經濟權力那樣隸屬于政治權力,是獨立于政治權力的,故而才令后者驚慌不安,遂遭到全力打擊。年夜規模的剿殺行動始于文景朝,在武帝朝達到極致。漢武帝采取了主父偃的戰略,將他們遷徙到新建的茂陵,以崩潰游俠在處所積累的強年夜勢力。游俠也極力順從,例如郭解因沒有達遷徙標準而拒絕遷徙時,漢武帝卻親自處理此事,足以表白郭解的社會影響力之年夜。除了遷徙、剿殺游俠湊集的處所勢力之外,政治權威還采取了間接辦小樹屋法來減弱游俠的氣力,例如“舉樸直、賢良、文學之士”,正式設立五經博士,樹立處所學校,以文明武,對后代游俠的發展也產生極年夜的影響。從《后漢書》起,史家不再為俠客作傳,說明其影響力基礎蕩然無存了。俠客作為一種獨特的權力類型,難以納進到作者所說的結構性條件之中。但是俠客又分歧水平地具有上述四種權力的特征,獨一的區別是它不像其余三種權力那樣隸屬于政治權力,而是獨登時對抗或制約著政治權力。恰是因為這一點,俠客才遭到政治權力的周全打擊,畢竟只要它才真正對政治權力一家獨年夜的發展趨勢構成了挑戰共享空間。
六、結論
從東周戰國到秦漢一統的轉型是中國歷史上的關鍵時期,唐德剛曾稱之為“歷史三峽”,趙更始傳授對這一轉型過程的剖析結論是:戰爭只是這一時期社會轉型的動力,社會的結構性條件,即政治權力、經濟權力、軍事權力和意識形態權力之間的互動真正決定了轉型的發展標的目的。相較于歐洲的中世紀,由于中國社會的多元氣力發展單薄,無法構成有用地制衡,最終培養了國家權力一元獨年夜。
歷史現實卻是,政治權力與其余三種權力之間盡管存在著互動發展,卻不在統一平臺上,實際上前者主宰著其余三者。就政治權力與意識形態權力而言,儒家士年夜夫進進政治權力的內部,雖然力圖通過其意識形態觀念來限制政治權力,卻受制于君上臣下的牽絆。這種君臣之義同樣成為政治權威與軍事將領之間的處事原則,同時政治權力還從軌制上對軍事權力進行規范化的把持,典範地表現為兵役軌制,旨在防止武人擅權的風險和過重的財政負擔。
經濟權力的說法似乎難以成立。像呂不韋、桑弘羊、東郭咸陽等商人對政治權力產生過嚴重的影響力,但他們都是在政治權力的內部發揮感化,并非靠本身階層的獨立發揮感化,而政治權力則通過各種地盤軌制和稅收軌制實現了對經濟權力的管控。政治權力獨一無法把持的氣力是俠客,后者又在分歧水平上具有上述四種權力的特征,足以對政治權力構成威脅,因此政治權力才不遺余力地打擊俠客,最終使其逐漸滅亡。由此可知,政治權力在這一轉型過程中一向處于主導性位置,使得其余權力要么隸屬于它,要么就被消滅,但絕對不克不及脫離其把持,這樣的發展態勢最終形成了國家權力的一家獨年夜。
從比較研討的角度看,作者借用東方理論來剖析中國問題會帶來新的洞見,這是可取的。假如通過剖析中國問題而發現東方理論的局限性,那將給我們回應或挑戰東方理論創造機會。從東周戰國到秦漢一統的轉型中,非毀滅性的競爭/沖突給社會變遷供給了動力,而社會的結構性條件決定著社會最終的發展標的目的。在歐洲中世紀,處于統一平臺上的社會多元氣力間的彼此制衡培養了后來的工業資本主義、平易近族國家和代議制當局,但中國的政治權力與軍事權力、經濟權力及意識形態權力從一開始就不在一個平臺上,而是后三者隸屬于前者。在這樣的現實下,難以構成有用制約,國家權力必定會走向一家獨年夜的局勢。可是作者為了理論邏輯上的自洽而采取了削足適履的論證,不僅漠視了中國的歷史現實,也影響了其結論的說服力,更不成能對東方理論做出批評性反思。
注釋:
[1]趙更始:《東周戰爭與儒法國家的誕生》,夏江旗譯,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1年版,第21-22頁。下引該書僅隨文夾注頁碼。
[2]邁克爾·曼:《社會權力的來源》第2卷,陳海宏等譯,上海國民出書2007年版,第1頁。
[3]邁克爾·曼:《社會權力的來源》第1卷,李少軍等譯,上海國民出書2002年版,第705頁。
[4]邁克爾·曼:《社會權力的來源》第2卷,第2頁。
[5]邁克爾·曼:《社會權力的來源》第1卷,第716頁。
[6]閻步克:《士年夜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第9頁。
[7]尾形勇:《中國現代的“家”與國家》,林劍鳴譯,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103頁。
[8]渡辺信一郎:《中國現代的王權與全國次序》,徐沖譯,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141頁。
[9]余英時:《中國思惟傳統及其現代變遷》,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317-318頁。
[10]雷宗海:《中國的文明與中國的兵》,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9頁。
[11]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掉》,北京三聯書店2001年版,第24頁。
[12]雷宗海:《中國的文明與中國的兵》,第102頁。
[13]楊寬:《戰國史》,上海國民出書社1998年版,第131頁。
[14]錢穆:《秦漢史》,北京三聯書店2004年版,第58頁。
[15]楊寬:《戰國史》,第149頁。
[16]許倬云:《漢代農業》,程農等譯,江蘇國民出書社1998教學年版,第11-12頁。
[17]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惟史》,遼寧教導教學場地出書社1998年版,第222頁。
[18]許倬云:《漢代農業》,程農等譯,第13-14頁。
[19]安德森:《中國的食品》,馬孆等譯,江蘇國民出書社2003年版,第34頁。
[20]黎秀蓉:《“鹽鐵官營”、王朝”反動”與“李約瑟之謎”》,《讀書》2013年第5期。
[21]余英時:《俠與中國文明》,《中國文明史通釋》,北京三聯書店2012年版,第239頁。
[22]余英時:《俠與中國文明》,《中國文明史通釋》,第257頁。
[23]James J.Y.LIU,The Chinese Knight-Errant(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 Ltd,1967),p1.
[24]龔鵬程:《俠的精力文明史論》,山東畫報出書社2008年版,第26頁。
[25]余英時:《俠與中國文明》,《中國文明史通釋》,第260頁。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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