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5日08:22起源:年夜河網-全國聲響趙遠哲
變動位置用戶發送HNZB到10658000,訂閱河南手機報。早報+晚報,天天一角錢。
10月22日,浙江省路況廳原廳長趙詹奇的情婦汪沛英,以“特定關系人”的成分,被湖州市中級國民法院一審以納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本年7月,趙詹奇因犯納賄罪被一審訊處無期徒刑。(新華網10月24日:《浙江原路況廳長情婦以特定關系人被判納賄罪》,原文附後)
何謂“特定關系人”?且聽最高檢分擔反貪污納賄任務的副查察長王振川怎樣說:“特定關系”實在就是好處關系。曩昔,我們衝擊納賄罪,重點關註“短長關系人”,關註遠親屬。但現實上,有些遠親屬與腐朽官員的關系,甚至還沒無情婦密切。盡管情婦與腐朽官員不是法定的婚姻關系,可是他為她投機益,他對她也有特定的好處需求。(2007-07-23《財經》:《最高檢副查察長細解反腐新規》)
這些年,貪官佳耦被押上法庭原告席倒時有所聞,而貪官情婦被依法處理的卻未幾見。好比,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十年斂財千餘萬,先後包養八個戀人,可至今沒有一個情婦被逍遙法外。(羊城晚報2006年04月24日:《湖南郴州原副市長雷淵利包養八個戀人斂財萬萬》)得寸進尺的安徽宣城市委原副書記楊楓,曾應用古代企管MBA常識治理“情婦團隊”,似乎“團隊”中也沒有誰面對監獄之災。(重慶晚報2006年07月26日:《安徽宣城市委原副書記楊楓用MBA常識治理情婦》)不只這般,不少以色投機的貪官情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還把本身打扮成不幸巴巴的“受益者”,或許聯手倒戈的“反腐鬥士”,反而成瞭部門媒體津津有味的隱形消息人物。
之所以這般,緣由是多方面的。起首,部門大眾總以為一些女人難以抵抗貪官的迷惑、威脅,屬於值得同情的另類弱勢群體。其次,沒有看破某些女人自動“獻身”,以肉體換取權利、金錢的醜陋實質,乃至對某些甘為貪官情婦者恨不起來。第三,也是最主要的一點,法令律例上存在的破綻,給某些心術不正的女人預留瞭向為官之人投懷送抱的運作空間。既然跟實權在握的官員鬼混,可以呼風喚雨,要啥有啥,且盡年夜大都情形下,又無須承當行政、司法風險,那何樂而不為?
所以我認為,無妨倒查一下已落馬貪官的情婦們,了解一下狀況她們和貪官畢竟存不存在“特定關系”。假如簡直屬於“特定關系人”,生怕得實時啟動司法追訴法式,一一予以核辦,以免此中一些人在“後情婦時期”,日子照樣過得比誰都爽!
義務編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