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令上說,我有沒有任務撫育堂弟留下的娃?????????
堂弟自糼失怙,也沒讀幾多書,始終在外面打工和經商,前幾年仳離瞭,此刻三十多歲就染上不治之病,估量撐不外元旦。堂弟的媽媽快七十歲,充公進。
堂弟這些年治病也花瞭良多錢,此刻手裡隻剩下十幾萬元和一套五線都會的斗室價值不到三十萬。堂弟前幾天在病床上和我聊,他這病假如再治那便是把錢去水裡扔,不如歸傢任天由命,他可以把剩下的錢和屋子所有的轉給我,但要我寫包管書撫育他女兒到18歲。
我算瞭算,依照今朝的物價資格,我接收堂弟四十多萬的工具,養他傢一老一小確鑿不敷,老的身材欠好,小的要上學。但假如我謝絕,情面上說不外往。
此刻的問題是:我謝絕,法令上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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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年夜傢主觀回應版主,沒想到太多伴侶關懷。此事明天午時曾經敲定瞭。堂弟過幾天從病院歸鄉間,他說他是哪裡的來的,就從哪裡走。別的,關於堂弟婦婦的事,前幾年仳離,阿誰女人跑瞭,最基礎找不到人。
堂弟在五線縣城的屋子和約莫十六萬元貸款轉給我,屋子可變賣三十萬,統共46萬元。
我和堂弟聊過,堂弟也了解這點錢養他的孩子和媽媽遙遙不敷,以是曾經聯絡接觸瞭村裡的養老院,頓時按政策辦低保,堂弟媽媽每月百來元錢就可以瞭,基礎不會花46萬內裡的錢。
堂弟的女兒轉到鄉裡上小學,我隻賣力她小學,初中和高中的膏火,餬口費由堂弟媽媽的低保付出,我手裡的46萬元付膏火是夠瞭。堂弟也表現批准我作為監護人。